(资料图)
1、
明初分县为三等,“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,知县从六品;六万石以下为中县,知县正七品;三万石以下为下县,知县从七品。
2、已并为正七品。
3、”(《明史.职官志》)知县掌一县的刑名钱谷等事,狱讼、治安、征收赋税等均须亲自过问。
4、下设县丞一人,正八品;主簿一人,正九品;还有典史一人。
5、县丞可以升任知县,县丞以下属吏非经特许不得升任知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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